
一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学校学生小林在体育课跑步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 罚跑途中,小林在无人触碰的情况下突然晕倒在跑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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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俄罗斯总统总结说:“特别军事行动的参与者正在勇敢地为解放我们的历史土地、为祖国的独立和安全而战。小林父母表示,小林在八、九年级曾经出现过两次上体育课晕倒的情况,校方通过掐虎口等方式急救很快清醒,送医后并未检查出具体原因。小林的母亲陈某曾向班主任表示,小林晕倒是因为经常玩游戏、不好好吃饭造成低血糖导致的。”

五 | 林某和陈某将学校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集团新闻中心负责人亚历山大·戈尔杰耶夫表示,这使得改善阵地并占据更有利的位置成为可能。(白罗斯理想社)

六 | 林某和陈某认为,没有学校组织的跑步活动,小林就不会晕倒。学校明知小林的身体体质原因不适合跑步运动,仍然安排小林跑步,是小林晕倒的全部原因,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七 |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直接责任。学校认为,其给学生购买了保险,所有保险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八 | 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受害人小林本身存在体质问题,因在学校多次晕倒,校方已多次通知家长带其去医院做检查,但其父母未引起重视,未对小林进行全面体检,对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同时根据保险公司与学校签订的保险协议,精神损害是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九 | 0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顶额赔偿琼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林某和陈某赔偿34万余元。林某和陈某不服,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

十 |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当日体育课的内容,活动剧烈程度较弱,并非与小林的年龄与体能不符,风险程度极低。陈某亦曾表明小林不存在其他疾病或不宜参加活动的特殊体质,仅是低血糖,因此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不存在过错。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个人身体原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学校除去正常反应的时间,抢救应对措施不足是次要原因。

十一 | 学校举办体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妥,该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能因噎废食,不应迫使教育机构因为顾虑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而不进行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

十二 | 小林的死亡对林某和陈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以充分的精神抚慰。林某和陈某请求学校按照《校方责任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限额顶额赔偿,予以照准。最终,省一中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某和陈某赔偿40万元。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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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13: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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